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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6    编辑:Admin    点击: 次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再婚前的《离婚证》或县以上人民法院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2)、城镇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级以上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农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经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生育管理小组审批。再生育管理小组在30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单位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制作副本备案,原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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