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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信息来源:新疆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11-07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次

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但知识产权投入原则上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材料:

1.申请筹备设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捐赠性质的校产捐赠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

5)不低于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办者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后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予以受理。材料不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通知补正。

3.审查:教育厅外事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经厅领导审定,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7日内发放许可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公示:获得许可资质后,在“新疆教育信息网-国际交流”平台公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12条第2

办理地点、时间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6608室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申建良、吴晓永 联系电话:7606018 76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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