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4 编辑: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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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批复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按月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每月3000元;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确定为每月3000元。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