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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8    编辑:Admin    点击: 次

 


 

 

 

许可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递交服务大厅,对于符合条件的材料经过经办人初审、处长复审厅长签发后报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后发放《对外劳务合作资格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待商务部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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