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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08    编辑:Admin    点击: 次

 

 

许可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材料

  (一)向省司法厅报送的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解散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合作所提交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清算报告;
  (五)该所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及已收回财务帐薄、印章、业务档案的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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