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材料
(一)向省司法厅报送的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解散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合作所提交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清算报告; (五)该所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及已收回财务帐薄、印章、业务档案的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