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对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说明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根据该目录:部分农林水利(含农业、水库、其他水事工程等)、能源(含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交通运输(含铁道、公路、水运、民航等)、原材料类(含钢铁、有色、化肥、水泥、稀土等)、轻工烟草(含纸浆、糖等)、城建、社会事业等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九条: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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