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编办 发布日期:2016-12-23 编辑:网站管理员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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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各委、局、办,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转发<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的通知》(新党编办[2015]79号)、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经县政府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审核,清理后,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12项,合并52项为10项,调整11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再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由县财政局、发改委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2项)
/uploadfile/201604/26/235522625.doc
2.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52项合并为10项)
/uploadfile/201604/26/236522697.doc
3.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项)
/uploadfile/201604/26/2384224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