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网站管理员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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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加快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棚户区住房安全隐患,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改善城区面貌。经县委、政府决定对县城区域内288户进行房屋征收,为推进托里县城镇化建设进程,确保托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托里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授权托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具体负责人:张广聪
副组长: 耿慧智 王成志
成 员:全体补偿中心人员
电话:0901-3686420
二、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托力肯.铁力敢(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建国(县委常委、政府常委副县长)秦清涛(政府副县长)
成 员:赵小明(城建局局长)、张志坚(财政局局长)、刁永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磊(托里县公安局局长)、秦永峰(托里县国有资产投资)、胡风鸣(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廖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王桂杰(交通运输局局长)、金星(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金斯汗·铁留(托里县人民法院院长)、胡文君(托里镇党委书记)、王成勇(信访局局长)、张广聪(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由张广聪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三、征收补偿依据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四、征收范围
(1)一片区:镜泉社区周边27户
东至:镜泉林带边缘
西至:喀拉盖巴斯陶路
南至:泉水一巷
北至:镜泉巷
(2)二片区:文化西路两侧37户
东至:新华书店
西至:防洪沟
南至:文化西路南侧30米
北至:文化西路
(3)三片区:人民医院周边100户
东至:光明路
西至:幸福路
南至:文化东路
北至:康乐巷
(4)四片区:老党校西侧区域124户
东至:喀普其克路
西至:复兴路(防洪渠)
南至:公园路
北至:六团家属院
本次房屋征收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均为征收对象。
五、征收补偿与奖励
(一)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按托里县城镇同区位房地产市场均价及本条《征收补偿与奖励标准》所列其他补偿项目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迁户可根据自身情况挑选政府所指定的安置点楼层及面积(本安置房优惠政策只针对被征迁户),被征迁户可根据拆迁房屋评估价值视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楼层及面积的安置楼,差价部分以货币形式多退少补。
2、其他 说明事项
(1)对于房屋产权属于公有,个人居住并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其装饰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对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户主无购买安置房能力,经认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可按照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现使用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并到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征收。
①产权不明或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②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③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其中一方同意的;
④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房屋。
(4)承租人搬迁的处理,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根据《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解除(终止)租赁关系。
(5)此次征收补偿采取补偿费用一次性付清。
(二)征收补偿与奖励标准
1、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同区位房地产市场均价(证载房屋用途为住宅,现状用途改变或达不到居住要求的按照房屋的损耗比例;无证但达到住房条件的按照有证房屋将土地出让金和办理证件费用扣除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土地补偿:按照2013年7月11日《托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行更新后的城镇土地等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为依据进行核算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核算时需扣除建筑及附属物所占面积,对于无证件、证件不全的根据托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托里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3、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附属设施部分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通信等设施迁移补偿标准为:住户现有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移机费用以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所在同片区市场价计算,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3000)元整。
6、租房补助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7000(柒仟)元整。
六、征收安置
(一)安置点情况:
1、老营部小高层(11层):该高层每平米均价为3000元,设置居住面积为121平米、133平米,政府为最大程度满足拆迁户需求,政策放宽至先拆先挑、先到先得的原则,届时以拆迁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拆迁户可根据自身要求进行选择安置房。
2、文化西路安置楼:
安置楼结构为砖混,层数5+1层,户型二种(二室一厅、三室一厅)。房屋产权调换后,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所置换楼房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置房面积分别为: 90㎡至117㎡(含公摊面积)。安置房市场价格:市场均价2800元/平米。
(二)安置房调换标准
1、住房:按照征收片区房屋市场同区段均价,根据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征收人对应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等比例调换安置房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置换的,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实际价格以货币形式补足差额部分;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征收部门按照实际所评平均价格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户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楼层、户型房屋的,组织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
2、商业用房、其他用房按照托里县城镇同区位类似用房采取一次性货币补贴。
七、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
自实施方案下发征求意见之日起,由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作出调查和认定。
(二)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征收部门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2、评估结果反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受领补偿款或安置房的,或安置房为期房的,不能免除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的义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它事宜
1、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发征求意见之日起,凡在自己房屋内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3县内其他区域内参照本实施方案实施。
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