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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03    编辑:Admin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政策执法权,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税务代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负责国税网站有关纳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八条 地(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工作。征收管理科(处)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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