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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6    编辑:Admin    点击: 次

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省、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聘请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
    3、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4、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5、单位或村 (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6、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报地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7、地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
8、申请人对地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地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自治区鉴定。
地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9、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10、鉴定结果由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于鉴定后30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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