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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地方相关政策

信息来源:新疆人社厅    发布日期:2016-06-23    编辑:Admin    点击: 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161号)
 
2006-08-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各类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我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措施,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已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地区和城市,可结合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二、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确定乌鲁木齐市、喀什市、伊宁市、昌吉市、阿克苏市、阿勒泰市等6个就业再就业任务比较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比较规范,基础管理工作比较扎实,办公及人员经费有保障的城市为自治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城市。
自治区确定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试点城市,要根据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要求在本市范围内选定2个以上社区为自治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试点社区,并务必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选定的社区名单及社区基本情况报我厅就业处。
 
三、试点城市应根据我厅下发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要点》制定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结合本地情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并充分运用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化的措施,逐步形成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极其成功经验,吸引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大力支持。
未被列入自治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的地区和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自治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要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四、为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自治区将于6月份对自治区确定的6个试点城市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要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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