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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25    编辑:Admin    点击: 次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10月7日)第三条第一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申请条件:
(一)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单位必须是昌吉州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
(二)外籍医师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
(三)申请项目安全、可靠、先进、必要。

·申报材料:
(一)外国医师(或医疗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含外国医师简介、诊疗项目、邀请或聘用的目的、邀请或聘用的期限、法定责任的承诺等);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承担等)。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或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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