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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06    编辑:Admin    点击: 次

·法定依据:
(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申请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以必须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昌吉州卫生局的,其从事医疗气功人员是在该医疗机构内工作的;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三)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省、自治区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四)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省、自治区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考核的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州市行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涉及与其它行政部门联系并处理有关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范围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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