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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5    编辑:Admin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决定》和自治区《总体规定(草案)》要求,从地区实际出发,以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为工作重点,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新制度。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及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单位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医疗保险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区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生产流动性较大的或隶属本地区的驻外地单位,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支付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客观地确定收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职工退休金和退职职工生活费)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按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缴纳。业主本人按8%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2%,业主(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6%。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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