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清洁生产定期审核报告备案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申请条件
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程序
企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照《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要求进行核实,由我局向自治区环保局进行推荐,并协助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审核备案。
申请材料
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