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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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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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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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按照审查批准的《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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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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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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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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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环境监察大队初步审查,进行预审
3、业务科审核
4、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5、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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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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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3、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4、环境监测报告
5、排污申报登记表
6、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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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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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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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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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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