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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4    编辑:Admin    点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
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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