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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04-28    编辑:网站管理员4    点击: 次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将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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