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4-11-20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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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托里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
二、行政执法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8项)
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