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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2014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信息来源: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次

 

托里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           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主体性质
管辖区域
执法职权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托里县档案局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托里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9号
许绍敏

 
二、托里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托里县档案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地方性法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州(地、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3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2、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托里县档案局档案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原件及其复制件。
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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