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机关工委 发布日期:2014-11-20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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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
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适用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办理时限:60天,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事业单位法人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适用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五、十、十三条。
许可机关: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条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同意代收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的函》,登记公告费600元/次。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
申请(随时申请)→受理(三个工作日)→审核(五个工作人)→核准(五个工作日)→发证(核准后当日发证)→公告(发证后公告)
(2)外部行政程序
领取或下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表格。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登记受理
年审受理
变更受理
注销受理
登记审核
年审审核
变更审核
注销审核
登记核准
决定
变更核准
注销核准
颁发证书
加贴标记
颁发证书
收缴证书和公章
登记公告
公告
变更公告
注销公告
(3)、监督方式:监督电话:12310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外部行政程序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内部工作流程
3、监督方式:监督电话:12310
4、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发财物单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机关交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