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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信息来源:机关工委    发布日期:2014-11-20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次

 

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
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适用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办理时限:60天,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事业单位法人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适用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五、十、十三条。
  许可机关:中共托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条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同意代收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的函》,登记公告费600元/次。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
  申请(随时申请)→受理(三个工作日)→审核(五个工作人)→核准(五个工作日)→发证(核准后当日发证)→公告(发证后公告)
  (2)外部行政程序
领取或下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表格。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登记受理
    年审受理
    变更受理
    注销受理
    登记审核
    年审审核
    变更审核
    注销审核
    登记核准
    决定
    变更核准
    注销核准
    颁发证书
    加贴标记
    颁发证书
    收缴证书和公章
    登记公告
    公告
    变更公告
    注销公告
  (3)、监督方式:监督电话:12310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外部行政程序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内部工作流程
   3、监督方式:监督电话:12310
   4、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发财物单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机关交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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