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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烟草专卖局梳理执法依据

信息来源: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16-03-23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次

 

托里县烟草专卖局梳理执法依据参考
1.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主体性质
管理地域
执法职权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托里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行政机关
托里县辖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托里县喀普其克路
丁晓明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格式):
托里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托里县烟草专卖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1)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的许可
适用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机关:托里县烟草专卖局
许可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限: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费用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受理—受理审查—同意后发放受理通知书—两位稽查员进行实地核查—客户经理实地核查—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许可证送达。
(2)外部行政程序: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稽查员进行宣传引导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告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
(3)内部工作流程:对于受理的许可证,由稽查员和客户经理进行实地核查,填写记录表,交由专卖办主任和县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文书,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下达文书。
3、监督方式:内管管理垂直监督和横向监督
4、行政过错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项)
(1)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认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且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认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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