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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依据材料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05-08    编辑:网站管理员1    点击: 次

                     托里县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依据材料

 
1.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主体性质
管理地域
执法职权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托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行政机关
托里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托里县文化路72号
 
岳秀丽

 
2、行政执法依据:
 
托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托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无)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四项)
(1)违法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
处罚种类:征收社会抚养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裁量标准: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2)违法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非婚生育子女。
处罚种类:征收社会抚养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量标准:
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3)违法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a)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b)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c)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d)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托里县人口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A)立案
由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法生育的填写立案报告表立案调查,并呈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即为立案。
(B)调查取证
1.由县人口计生委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面向被调查违法生育对象本人及其家属,调查违法生育事实。
调查主要内容:婚姻史、生育史、从业及居住情况、乡镇(街道)村(社区)社干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怀孕过程及医学检查情况、生育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收入状况等。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现场笔录等相关资料。并要求笔录材料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3.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社区)调查当事人经济收入情况。
4.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陈述。
经调查违法生育事实不成立的,由调查人制作调查报告,报主管负责人批准,予以撤案。
(C)告知、听证
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D)召开行政处罚办公会,研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县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行政处罚办公会,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一式两份:被处理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案卷归档各一份。
(E)送达
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4.被征收人在外地的,应查明去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
(F)执行
1.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应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分期缴纳协议书,但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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