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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7    编辑:Admin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推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地委、行署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工作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的各项工作。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在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县长汇报。涉及人民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除特殊情况外,需向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汇报的事务应报请政府,由政府进行汇报。

第十条 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的办事机构,按照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衔接安排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会同县监察部门督查落实政府的各项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政府的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农牧民增收。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更多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推进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七条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大型项目建设、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章草案等重大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或政府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评估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政府及各部门应逐步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评估机制。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强化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逐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文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经政府县长办公会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政府制定规章。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事项。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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