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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林业局职能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6-04    编辑:网站管理员4    点击: 次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发展及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托里县林业发展和防沙治沙、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林果业发展等林业建设的规划、规程、标准;负责组织起草林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我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统计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负责审核、上报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监督、检查乡(镇)森林分类经营的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经营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迹地更新、花卉等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防沙治沙、平原天然林及河谷次生林恢复发展、各类林业基地及“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技术推广、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管理;对全县平原、山区林场、苗圃、森林公园以及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管理;认真监督并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对木材生产、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负责林业产业经济运行的动态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指导林业行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以及林业多种经营工作;负责林业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八)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级、自治区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进出县域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全县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调解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认真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承担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核发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证明及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生产用火许可的职责;协调、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查处全县林业重、特大违法案件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各类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本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林果业的生产经营、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十五)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科研攻关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宣传工作及林业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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