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网站管理员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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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县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相关的乡(镇)河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县河长、乡(镇)河长具体落实。
二、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负责同志及河长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县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负责同志及河长制相关工作人员分级落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县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县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县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相关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