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网站管理员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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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托里县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
一、考核对象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详见附表1)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制度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县年终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抄送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县政府等有关部门。
(三)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河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场,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对河长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及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