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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网站管理员3    点击: 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察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201754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托里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1、督察组织

1根据县级河长指示要求,由县委、县政府或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

2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县河长制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3县级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不同河道的管理要求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4由县各乡(镇)场河长制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各自责任区域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2、督察内容

1)贯彻落实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及县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县级河长及乡(镇)场河长对相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乡(镇)场河长结合实际,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精神的落实情况;各级河长履职情况。

2)基础工作情况。各乡()场按县河长制工作要求修订出台乡()场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河流名录,建立一河一策,建立组织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信息平台。

3)任务实施情况。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监督管理。

4)整改落实情况。县级和河长制管理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察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3、督察形式

1)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2)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察组,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督察。

3)暗访督察。通过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暗访进行督察。

4、督察结果运用

1督察结果纳入全县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县级河长、乡(镇)场河长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2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信息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3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察函,并抄报上级河长,必要时全县通报。

5、督察要求

1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督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3督察结束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按以乡(镇)场为单位,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相关乡(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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