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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04    编辑:Admin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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