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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与依据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20    编辑:网站管理员2    点击: 次

 

托里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与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0号令)第一章第六条;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令)第一章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章第一条;
  4、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225号令)第一章第三条;
  5、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
  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1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12、其他与各项民政业务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11项)
  1、社团成立审查登记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七、十、十一、十二、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的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时限:6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
  适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八、九、十二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收养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办理时限:60天 ??
  收费依据及标准:新财非字税[2005]18号文件。
  ①收养申请手续费件/20元; ②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③收养证工本费件/10元。
  4、安葬墓穴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安葬在本市市区内的逝者
  办理时限:15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新价非字(1999)22号《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汉族:单穴:1810元;双穴:3310元;民族穴:690元;
  《安葬证》不收费。
5、地名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五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一)地名命名:地名命名要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反映城市建设的成就,反映历史文化和资源特产,突出地理特征,体现城乡建设规划,照顾群众习惯,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地名构词要符合语法和逻辑,用字简明、清楚、文明、规范。具体命名条件按照《地名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审批。(二)地名更名:地名更名包括换名、调整或统一用字、改变读音、撤销归并、政区改置等。具体更名条件按照《地名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6、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四、五、六、七、十、十五、十六、二十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变更登记:社团名称改变;办公场所改变;社团法定代表人改变;社团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改变;社团活动资金改变;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改变;社团章程变更和分支机构改变。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适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适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一、社会团体变更应具备的条件:
  社会团体名称、住所场所、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变更。
  二、社会团体注销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或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时限: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七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许可条件: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含乡、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0、婚姻登记的管理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387号令)第一章第二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民政局。
  《结婚证》:
  适用依据:《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所在地县(市、区)汉族: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的双方自愿结婚的人员。
  双方必须到场;双人照(2寸)3张;男女双方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原件;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交纳男女双方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再婚者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填写相关材料——发证。
  办证时限:10分钟。
  收费标准:9元
  《离婚证》:
  适用依据:《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双方必须到场;离婚协议书;单人照(1寸)各2张;男女双方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原件;交纳男女双方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原件
——填写相关材料——发证
  办证时限:10分钟。
  收费标准:9元
  补办《结婚证》:
  适用依据:《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合法夫妻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原件;结婚当事人双人照(2寸)3张;双方一方必须到场;户口不在一起的,在工作地开具夫妻关系证明。
  交纳男女双方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一起的,在工作地开具夫妻关系证明
——填写相关材料——发证
  办证时限:10分钟。
  收费标准:9元
  婚姻证明:
  适用依据:《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本市常驻居民
  本人户口本原件;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开具社区或村委会证明)
  查看相关材料
——开具证明
  办证时限:10分钟。
  收费标准:不收费
  11、老年人权益保障
  适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第124号令)第二条
  许可机关:托里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委托组织)
  许可条件:60周岁以上的老人予以办理。
 办理时限:10分钟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
  1、认真做好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严格落实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应该保尽保、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
  2、建立市、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推进民政事业项目建设。
  4、认真组织实施第二次地名普查和行政区域界线工作。
  5、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6、努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7、努力推进“难点村”治理工作,按上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8、依法行政,做好婚姻、收养等不作。
  9、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简化救助程序,规范医疗救助管理,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0、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补助资金,切实做好救灾工作。
  11、认真做好援弱工程和扶贫帮困工作。
  12、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优待抚恤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优质对象各类抚恤补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13、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上访事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电话: 0901-623937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材料退回申请人。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涉及到技术性的或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权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 7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筹备为 15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 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民间组织管理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由民间组织管理办起草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
  (三)时限:筹备为 13个工作日;成立、变更、注销为 5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成立、变更登记的,将打印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申请人,并办理领取签字等手续;对许可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和印章财务凭证等。
  2、工作人员收取申请费、登记费及公告费。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对核准登记、变更、注销的社会团体,告知其将集中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流程
  所在地县(市、区)、驻地生产建设兵团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异地到本县(市、区)居住一年以上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持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两张红底免冠一寸照片;异地到本县(市、区)居住年满一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持村民委员会、社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两张红底免冠一寸照片。交纳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填写申报表——办证
  殡葬办事流程:
  家属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救助站的救助流程
  接待室工作人员登录求助信息系统,为其进行入站信息登记,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甄别,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入站安全检查、政策宣讲,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情况档案》。
  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受理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会议研究>结束
  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行政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中规定的章程修改程序,履行修改章程的手续;
  (2)业务主管单位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审查;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收养登记流程
  (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监督方式:由托里县民政局办公室监督,监督电话、传真:0901
6223113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予以警告处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予以警告处分;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处分;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予以警告处分;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予以警告处分;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予以警告处分;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予以没收并警告处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警告处分;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警告处分;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测评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测评,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测评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警告处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4)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6)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7)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18)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20)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3)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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